近期有媒体报道,恒大集团、融创中国在境外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引发市场担忧。记者近日采访了证券及法律界专家,从法律和实践角度进行专业解读。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清华表示,“在美申请破产保护”是相关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债务重组过程中相继在美申请的境外债务重组认可程序,事实上是为了保护重组过程中各方债权人的利益,认可程序是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的既定安排,属于境外债务重组惯例,并非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也不代表将于美国启动破产程序,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权益的问题,更没有所谓“境外债权人优先于境内债权人得到赔偿”之说,不影响境内法院对有关公司境内主体所涉案件的管辖权。据王清华介绍,从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允许外国债务人在美国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裁定承认“域外程序”,为债务人的资产提供保护并最大化其价值,以达到破产保护的目的。因此,根据第15章申请的案件主要是在另一个司法辖区提起的主要程序的附属程序。正如中国恒大发布的澄清公告所述,第15章程序并非申请破产,而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中国及美国加州执业律师,王清华详细介绍说,基于中资美元债的发行惯例,投资级债券通常基于英国法发行,非投资级债券通常基于纽约法发行。因为纽约法的债券条款框架对于发行人的资产处置、新增债务、新增投资等方面进行了更多限制和约束,使得债券持有人能获得相对更多保障。恒大集团、融创中国、佳兆业集团、世茂集团、花样年控股、中国奥园等民营房企的信用等级均为非投资级,其发行的境外美元债券多数基于纽约法发行。据了解,恒大集团、融创中国境外债务重组基于香港法律等法域的协议安排程序进行,主要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重组召集聆讯(Convening Hearing),主要处理程序性事务,审查债权人支持重组协议的程序合法性及境外法院(香港、开曼、英属维京群岛等境外法院)对于重组的管辖权;第二阶段是债权人会议(Scheme Meeting),根据境外法院协议安排的有关规则,在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中,若各组别均有超过50%人数、不少于75%金额的债权人投票赞成,则重组方案将获得通过,相关法院对于出席债权人的数量并无具体要求;第三阶段是重组批准聆讯(Sanction Hearing),在债权人会议审核同意重组方案且达到法定人数、金额比例后,相关法院召开聆讯,依会议结果作出批准或者否决重组方案的裁决;第四阶段对协议安排的认可程序。按照境外债券发行惯例,恒大集团、融创中国境外美元债券基于纽约法发行,在香港等境外法院完成协议安排程序后,还需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 章解除原债务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需要向纽约法院提起认可上述两地法院协议安排程序,以避免境外美元债券持有人在纽约法下对恒大集团、融创中国提起诉讼或执行公司在美资产。王清华说,由此可见,部分中资房企向美国纽约法院申请认可程序并非向美国法院申请破产,也不代表将于美国启动破产程序,在法律层面不影响境内法院对有关公司境内主体所涉案件具有管辖权。如该申请未获纽约法院认可,有关公司境外美元债券的持有人也仍可依据原债券约定在美国对有关公司提起诉讼并对其在美资产采取执行措施。
采写|深圳特区报记者 王欣
编辑|杨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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