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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会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福田区会计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福田区会计领域的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专业学术性团体,为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组织全区会计工作者开展会计学术、业务研究及相关活动 ,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作为政府、社会、企事业单位与会计人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把会计学会办成福田辖区的会计学术“高地”和“会计人员之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田区财政局、社团登记机关福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地点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厦30层3001-30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会计、财务、财政等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组织我区会计人员开展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会计学术交流、专题调查,会计业务考察与合作,推动会计改革和发展;并进行与区外的学术交流友好往来活动。

(三)开展会计咨询、举行会计专业培训、会计专业考试和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四)编辑、推荐出版会计学术资料和书籍,总结学术成果,交流信息动态;评选优秀论文和专著,并给予表彰;

(五)承接课题研究任务,为党政领导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划、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六)完成相关政府部门和上级学会等机构委托的会计业务事项;

(七)认真听取和积极反映会员在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和诉求,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

(八)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1、本辖区依法设立的相关社会组织;

2、本辖区依法设有会计专业的院校;

3、在本辖区设立会计研究机构、企业的财务会计机构;

4、本辖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5、深圳市辖区股份公司。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1、会计教学、科研等领域的教授、研究员、讲师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者;

2、企业具有会计师职称的财务机构负责人;

3、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且单位注册地或户籍地在福田辖区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志于会计学术研究,并能积极参加活动;

(四)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人员在近5年没有会计或经济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没有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在诚信档案中有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统一制发相应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专业培训、专业咨询及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 , 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有关学术研究活动、撰写论文。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注销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律、财经法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任委员、委员,授予荣誉理事称号、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三) 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财政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因事不能参加的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代表大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务需要更换的,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继任,并报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入会、注销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九)确定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提出学会未来几年工作规划,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选举常务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 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或授权秘书处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为提高效率、方便工作,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人数组成,每届常务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重要事项,应按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以等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深圳市福田区财务会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8 周岁;

(四)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财政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财政局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主任委员1名,委员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深圳市财务会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事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办事机构

第三十 本会秘书处为负责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1 人,副秘书长1至3人。秘书处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和会长的指示;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办理经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6、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7、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8、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的来源有: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每年收取会费标准:常务理事会团体会员3000元,理事会会员、普通团体会员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收取会费100元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健全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的,应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一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四十二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法规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深圳市福田区会计学会支部委员会。支持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福田区会计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福田区会计学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十二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可生效。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五十八  原章程经2017111日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次章程修改于201862日二届三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五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福田区会计学会

                                   20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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